攻略:如何使用“表情包”不侵权
从常识来讲,想使用明星肖像或版权作品需要得到相应的许可或授权,而这种许可在法律上又分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前者大家都懂的,就是有肖像权人书面正式授权或通过正常程序支付费用,而“默示许可”就不太好判断了。 默示通常是指肖像权人虽未明确表示,但是可以根据事实推断其默示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比如,像姚明表情包、傅园慧表情包(“肖像权”包括照片和画像)这样的在网络上被频繁使用、广泛流传的,并没有被肖像权人追责,可视为肖像权人“默许”。当然,这种“默示许可”是有条件的,也不是永久的,一旦表情包的使用行为损害肖像权人、版权人的利益,肖像权人、版权人随时可以追责。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样的行为算“损害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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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目的也不能随便用 其实,随着这几年明星名人打表情包官司的事例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常识也在普及中,但是大妈不得不说啊,有些小编还是图样图森破了,在解读法律条文之前,自己并没有吃透,比如这段: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不在话下。 先是引用法条,接着解释并强调关键描述,看似有理有据,但是这段话容易让人误会,只要不是做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明星肖像的表情包就可以随便用,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啊!毕竟,法条不只这一句。比如民法通则的这条: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用大白话说就是,你在明星表情包上配字“这是垃圾”,或者你把明星头像P在猪的身上,然后发布出去,这都是违法行为,人家有权向你索赔。使用表情包的时候,不能只想着“肖像”使用是否合理,而是要整体考虑“形像”的问题(版权作品的侵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 还有些小编说,国内的明星、作品不好搞,就搞国外的吧,毕竟大老远的人家没空找你麻烦。这昏招,大妈我见了真的是哭笑不得。
![]() 来自公众号“腾讯娱乐”9月22日推文
![]() (来自公众号“姜茶茶”9月19日推文) 你以为用国外的明星、作品不容易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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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跟 “表情包”愉快地玩耍不? 道理已经说了不少了,是不是觉得一时半会儿不好消化?到底如何安全地使用那些表情包呢?攻略在此: 多用自制的表情包。就是原创啊,注重内容品质啊,不但没啥风险,还有机会成为爆款呀,是不是,万一呢。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