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信用卡代偿:部分平台费用是**分期2倍以上
邓先生称,8月在该平台贷款了1万,分三个月还,每个月还3623.33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使用我信息扣款799元。我咨询了卡卡贷客服回复我的评估费799,到账10000-799砍头息=9201。每个月还3623.33×3=10869.99。相当于我借了9021要还10869.99。三个月总费用是1848.99。”他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4%,要求取消。目前聚投诉上回复显示,维信金科称所反馈的问题已有专人跟进处理,处理时效1-3个工作日。 王细梅提醒,使用类似信用卡代还软件最大的风险,一是监管风险。监管未来对信用卡代还业务如何定性,是属于消费金融还是以贷还贷,以及监管规范政策,对整个信用卡代还生态的发展至关重要。二是业务风险。目前,信用卡在用发卡量已达7.34亿张,持卡用户资质整体在下降,同时在宏观经济下行、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等背景下,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在下降,面临的业务风险或将越来越大。 黄大智分析称,信用卡代偿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比如有些用户登录第三方代偿软件后,无故被扣款或是莫名签了什么代扣协议,都可能使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另外暗藏的风险在于,代偿平台还可能借“帮用户刷卡套现”之由骗取资金跑路。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法套取现金从事信用卡代还,数额巨大的将会触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现实中也有相关判罚案例。今年10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案例显示,张元凤、曹胜楠等6人通过POS机套现的方式,替他人代还信用卡,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经调查,张元凤、曹胜楠等6人并无实际经营的业务,POS机刷卡构成了大量虚假交易,在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的过程中,涉及交易金额共计1.86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元凤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信用卡内的资金转化为现金,此种信用卡代还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元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曹胜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