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风控与权益保护的12条原则
基于诸多个体授权的数据聚合所形成的整体性数据,不是所有单独个体数据的叠加,而是一种衍生性“公共品”。整体数据产生于平台,但不完全归属于平台,需要算法和分析工具,进行深度加工和各种平台数据的打通分析。整合加工后的数据,反映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和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基本状况,有助于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整体性数据,需审慎使用,避免因为数据采样、数据标签和数据维度的不完整,数据挖掘工具和指标体系的不健全,产生对国家宏观状况的偏差概括和误读。 (十一)保护开发者原则 大数据时代,数据开发能够带来巨大收益,但也需要开发者投入资本、技术和人力,如何保护合法数据产品成为业主关注焦点。因此,在数据运用过程中,确认数据产品开发者对于合法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利于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宣判。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系“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该数据产品主要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淘宝公司对该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运营其“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法院认为,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说,该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个富于启发的个人信息保护思路。(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主任舆情分析师 礼平) (十二)出境合规原则 2019年6月,国家网信办对外公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明确,存在“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数据不得出境。 大数据是政府公共治理的战略资源,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与社会正常运营。因此,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对于确实需要出境的其他数据,也要以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且要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和能保证数据安全。比如当前个人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的信息数据,有专家认为属于个人的主动行为,可视为个人主体同意的数据出境。 随着疫情后“新基建”的推进,产业互联网建设加快,因此,提出大数据出境原则,也是在保护产业数据安全。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