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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风控与权益保护的12条原则

发布时间:2020-06-25 10:30:16 所属栏目:创业 来源:站长网
导读:副标题#e# 日前,人民网人民数据(国家大数据灾备中心)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互联网与新经济专业委员会研究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典型案例,提出大数据风控与权益保护的12条原则。 (一)合法原则 即对个人数据收集、储存、加工、运输、使用等一系操作时,

基于诸多个体授权的数据聚合所形成的整体性数据,不是所有单独个体数据的叠加,而是一种衍生性“公共品”。整体数据产生于平台,但不完全归属于平台,需要算法和分析工具,进行深度加工和各种平台数据的打通分析。整合加工后的数据,反映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和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基本状况,有助于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整体性数据,需审慎使用,避免因为数据采样、数据标签和数据维度的不完整,数据挖掘工具和指标体系的不健全,产生对国家宏观状况的偏差概括和误读。

(十一)保护开发者原则

大数据时代,数据开发能够带来巨大收益,但也需要开发者投入资本、技术和人力,如何保护合法数据产品成为业主关注焦点。因此,在数据运用过程中,确认数据产品开发者对于合法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利于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宣判。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系“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该数据产品主要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淘宝公司对该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运营其“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法院认为,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说,该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个富于启发的个人信息保护思路。(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主任舆情分析师 礼平)

(十二)出境合规原则

2019年6月,国家网信办对外公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明确,存在“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数据不得出境。

大数据是政府公共治理的战略资源,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与社会正常运营。因此,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对于确实需要出境的其他数据,也要以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且要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和能保证数据安全。比如当前个人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的信息数据,有专家认为属于个人的主动行为,可视为个人主体同意的数据出境。

随着疫情后“新基建”的推进,产业互联网建设加快,因此,提出大数据出境原则,也是在保护产业数据安全。

(编辑:西安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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