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 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 (一)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二)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 直播间的设置、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言行: (一)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二)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三)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四)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五)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六)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第二十五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二十九条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第四章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第三十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