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一时爽,但你知道这是犯罪吗?
信息从内部泄露?“内鬼”们请注意个人信息泄露总是防不胜防,尤其是为我们提供各项服务的行业机构,正成为信息泄露的主要来源。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2016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1886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4261 人,其中来自各行业的内部人员就有多达 391 人。 (图片来自:The Independent) 而银行、教育、工商、电信、物流、证券、电商等行业,因为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也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在本次的《解释》中,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特殊主体,只要数量达到一般犯罪主体的一半,就构成刑法中“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与以往相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而造成信息泄露的行业“内鬼”们,以后的犯罪成本将会进一步增加。 比如说,一般主体只要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500 条以上,或者除以上两条规定以外的信息 5000 条以上的,就构成“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而对于行业“内鬼”们,这些入罪标准都将减半。 (图片来自:Playbuzz) 并且,如果单位犯罪的,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单位也将被判处罚金。 除了卖信息的,那些购买信息的人也将遭受重罚。《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除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如果获利 5 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入罪。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以后“内鬼”们再想靠公民的个人信息牟利,可就得多考虑考虑了。
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有法可依了,但并非万事大吉对于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来说,《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出台让追责和维权变得更加有法可依。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