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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致学生自杀 揭秘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合作内幕

发布时间:2019-10-30 10:25:48 所属栏目:业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导读:副标题#e# (原标题:深陷校园贷,南京“211大学”毕业生自杀!深喉揭秘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合作内幕) 每经记者 易望奇 易启江 每经编辑 易启江 “许阳(化名)已经不在了,但是校园贷还在

谢生:有的,这些和网贷机构的资金合作发放的贷款,也都是银行的入表信贷投放资金呀,而且更关键的是,坏账都有合作的网贷机构兜底,这些入表的信贷投放几乎没有坏账,大规模和网贷机构做资金合作联合放款的银行,基本上整体的坏账率都下降了,因为把分母扩大了嘛。

NBD:如何识别贷款对象是大学生,如果是无收入来源的大学生,有没有什么风控措施,是否需要取得其父母同意?

谢生:贷款给在校大学生,本质上就是贷款给其家长,因为在校大学生的收入来源是父母给的生活费。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尚未要求向大学生的消费贷款需要征得其家长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同意。

向成年大学生放贷,是否应征得父母同意?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有向金融机构申请消费贷款的权利。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贷款的资质。那么,这其中有没有什么问题?

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校大学生们并没有收入。因此,原银监会曾在2009年6月发布过《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在校学生发放信用卡,向学生发放信用卡必须满足两点要求:一是满18周岁,二是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而许阳父亲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透露,直到2019年4月,许阳向家里坦白借了校园贷还不上之后,家里才知道原来儿子在校读书期间借了巨额校园贷。也就是说,作为上述给小许贷款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要求第二还款来源方(即小许父母)的书面同意。

然而,上述规定仅针对信用卡,目前监管政策对于消费贷款、信用贷款并没有类似规定。那么,针对大学生也可以借的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是否也应当参考大学生信用卡做出相应的限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资深律师:

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是需要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关还款责任的。

一方面,在校大学生尽管已年满18周岁,但其尚未完全步入社会,没有经济来源,其花销多由监护人、管理人负责,其借贷行为会间接加重监护人、管理人的负债。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有必要获取监护人、管理人的同意,至少应保证监护人、管理人对借贷事实保持知情。

另一方面,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虽该条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但消费信贷与信用卡对借款人而言,借还款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一致,上述规则具有参考意义。

最后,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关还款责任,也可有效减少坏账率以及暴力催收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

(编辑:西安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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