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此外,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于合同订立的规定,看上去跟普通消费者关系不大,实际上涉足了以往法律的不少盲区:此前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电子平台合同订立时间(携程买机票没出票算不算成单)、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小学生逛淘宝)等诸多细节的分歧,新电商法一口气明确了责任的划分,一些陈年痼疾也就迎刃而解了。 别让平台跑了 相比上述这些大方向上进步、实际上直接影响不大的内容,有些条款则确实戳到了平台的痛处且较难规避。
这条可能会给京东自营带来一定的麻烦。以往的“自营”说是自营,但在承担责任时,则往往以“集团内其他公司”等名义来回推诿,最终平台仍然只负担身为平台的义务。这条法律条文落地后,该怎么规范自营业务,相关平台得下点力气了。
此即所有平台都担忧的“二选一”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种购物节比如阿里双十一、京东6·18、苏宁8·18等都要想套新的“玩法”。当然,“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可谓给足了平台面子,之后具体会变成怎样,还要等着明年看热闹了。 然后就是最要命的缴税和信息上报。如果没有这两个重大突破,想必马云也不会急得亲自出席。这几条要一起看: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实际上,缴税和信息上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阿里不主动上交数据,税务部门很难在网上“挨家挨户”查税。至于这些数据的宝贵程度——阿里在财报中都无比谨慎,哪有有朝一日大白于天下(其实只是主管部门)的心理准备? 而电商平台从前缴税状况,基本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如果细分,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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