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三审仍然没有通过,业内到底在争议什么?
也有人提出,三审稿中的电商概念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最核心的概念,三审稿对其范围界定实际上是比较宽泛的”,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向南都记者指出,比如平台经营者这一概念,涉及到“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中间是顿号,如果上述服务全部要包括的话范围太宽,但如果不是全部包括而是仅信息发布的范围又太窄了。 “覆盖范围太宽就意味着即使是刚刚创业的一个校园信息服务平台,也要承担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很多如身份验证等义务,抬高了创业的门槛”,刘晓春称,“我们在讨论中有人认为这个信息发布不是一般随便发布一个信息,而是像58同城这种专门以交易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才算电商平台经营者。” 此外,对于个人小额交易如何规范是另一个热议中的话题。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显示,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达4250万人,同比增长13%。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人经营者。 三审稿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在业内人士看来,提高电子商务的经营准入标准,一方面的确可以剔除一部分低质的参与主体和平台,但如何定义“零星小额交易”仍值得商榷。 “三审稿虽然比前一稿有所放宽,但是对于那些尝试进行规模交易新进入者而言,却是设置了一道比较高的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进化过程中的重要转化主体,降低整体电子商务活力。”一名互联网分析人士称。 “考虑立法的成本和国内的管理效率,所以把小额、低频的免工商局登记”,蒋文彪称,但具体多少额度算是小额、什么频率算是零星交易可以再进一步明确,“需要通过法律实践和司法解释去补充。” 此外“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对此,刘颖指出“像音视频、新闻信息、出版等方面是受到国家管制的特殊领域,这些是有专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定,金融也是一样,涉及金融方面也是受到严格的监管的,有专门的法律做细致的规范管理,这几个方面都是属于严格管控的领域,所以没必要再在电商法中专门讨论。” 但对于直播打赏、知识付费等现象,业内人士认为要就具体现象分析。 “比如悬赏一定金额发布问题寻求答案,符合的回答者就可以得到这笔钱,别的围观者如果想要了解问题答案也需要花费一定金额才能查看,这种形式不属于新闻或者文化产品,因为这类问答型的平台本身没有提供内容,只是提供了一种服务,所以我认为它可以涵盖在电子商务法里面”,刘颖称。 焦点2 如何划定平台的合理责任? 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之外,对电商平台的责任划分成为电商法草案的第二大关注点。多名法律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指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平台在监管上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实操上存在难度。 ●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商法的立足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向南都记者强调,“可以看到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无论是金融方面的法律,还是消费方面的法律,都是立足于保护消费者,这是最根本的。”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