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三审仍然没有通过,业内到底在争议什么?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被视为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的一大亮点。如针对O T A等平台的搭售现象,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针对共享单车的兴起带来的押金退还难问题,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此外“大数据杀熟”(即电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和支付能力不同给不同的消费者不同的价格)的现象在三审稿中也被明确禁止。 “在这部法中我认为有特别好的一点是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刘颖称,其中平台自身进行审核监管也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益。 ●避免平台责任过大难落实 在三审稿中针对电商平台的责任的条款共有20条,其中多个条款均规定电商平台自行判定市场经营者是否违法,如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存在成本高、落实难等诸多问题。 “三审稿的重点是聚焦于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认为这个观念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蒋文彪称,强化平台责任肯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如实名制、连带责任,但也要考虑平台责任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平台如何监管不够清晰。武长海同样指出目前对平台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操作难度大,需要进一步细化。“不管连带责任还是监督责任都需要具体规定出来,哪些方面是明确禁止的,这样平台能够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比如明确规定出违法清单。” “一方面平台对是否构成违法并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面对这么大的监管责任平台不得不招聘上万人的审核队伍。”上述互联网分析人士称。“平台的监督审查成本最终可能会动态转嫁到商家和消费者身上”,刘晓春补充道。 刘颖则指出过于强调平台自身的监管责任会造成垄断,“因为在高额的人力审查成本之下,会带来小平台生存困难的情况,这确实会对行业发展带来一些不太好的方面。” 此外针对平台连带责任的规定,刘颖说:“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中规定,平台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才承担连带责任,其中重点提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一些情况未来可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后出一些司法解释,列举规定一些具体的情况”。 ●建议补充监督检查条款 (编辑:西安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